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政彥
- 被上訴人
- 鄭朝太
魏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54,960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08年7 月5 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9 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