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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吳芝瑛

上訴人
梁翠娥
上訴人
梁瑩姝
上訴人
梁榮堯
被上訴人
陳靜枝
被上訴人
陳英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為梁李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可明。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所明定。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梁李金鳳於民國111 年7 月16日死亡(本院卷㈦第193 頁),繼承人為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本院卷㈦第195 至203 頁),惟迄今該3 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為梁李金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3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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