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3 月28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4,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為46,34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
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
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