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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10號

宣告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簡色嬌郭慧珊張維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張沛然

      曹新民

      林正次

      曹竹民

      張沛芸

      陳健

      李其鸞

      沈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等間請求宣告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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