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歐麗卿
鄭雅方
歐士超
歐鄭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7,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上訴人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