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鄭朝議
卓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5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9,20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60 元/ ㎡×總面積(115+398+1,997)㎡×2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