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洪培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鄭朝議

       卓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5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9,20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60 元/ ㎡×總面積(115+398+1,997)㎡×2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