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消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居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2,421 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59,11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
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
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