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謝滿妹
- 代理人
- 邱飛鳴律師
- 相對人
-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25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潮訴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及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表明之上訴理由,非經審理不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法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