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蔡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文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107 年度重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文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107 年度重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