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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蔡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文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107 年度重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