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107年度金上字第3號
107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鄭朝太
- 上訴人
- 魏筳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上訴人
- 王貞傑
- 被上訴人
- 吳家蓁
- 被上訴人
- 陳昶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