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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靜雯劉傑民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陳世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108 年度上國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第4 項、第46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經第一審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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