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陳勝裕
- 上訴人
- 陳勝詳
- 上訴人
- 陳淑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添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萬春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 萬7,10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為1,043 、1,01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 元,總價額:(1,043+ 1,018)×1,100 =2,267,1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5,209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