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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號

確認租賃權範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號

上訴人
余金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山宮間請求確認租賃權範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權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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