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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李儒仁
上訴人
謝佳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上訴人
謝宗憲
被上訴人
朱平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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