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

上訴人
毛志源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原審107 年度勞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9 月26日以裁定諭知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049元,並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9日以108 年度勞聲字第5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12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訴訟救助卷第89頁),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 日,算至108 年12月18日即告屆滿,上訴人均未提出抗告(見訴訟救助卷第95頁),是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即告確定。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1 頁),其上訴難謂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