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献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萬5,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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