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 抗告人
- 陳朝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啓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2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啓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2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