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2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甯馨徐文祥羅培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趙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復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20,3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