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
- 上訴人
- 胡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7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6,21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2,77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