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陳王孟淑
- 再審原告
- 陳裕元
- 再審原告
- 陳鵬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黃柏雅律師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對於本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214,908 元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有
18,617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未為補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