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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訴人
陳勝裕
上訴人
陳勝詳
上訴人
陳淑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萬春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 萬7,10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為1,043 、1,01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 元,總價額:(1,043+ 1,018)×1,100 =2,267,1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5,209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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