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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魏式璧洪培睿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上訴人
簡思賢

      簡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世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7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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