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簡思賢
簡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世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