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洪耀斌
- 被上訴人
- 洪麗淑
洪耀宗
洪靜芬
張昆文
李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00,60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2,533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