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王賛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崇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28,37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27,190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