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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甯馨張維君羅培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上訴人
王賛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崇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28,37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27,190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