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陳青玉
- 上訴人
- 謝宗翰
- 被上訴人
- 吳靜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