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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璧洪培睿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2號

上訴人
張明琴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3,11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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