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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郭基興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再審被告
吳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五行、第六頁第一行、第六頁第六行關於「新化地政」之記載,應更正為「旗山地政」。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