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郭基興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承翰律師
- 再審被告
- 吳嘉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五行、第六頁第一行、第六頁第六行關於「新化地政」之記載,應更正為「旗山地政」。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