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高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麗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4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家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