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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献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萬5,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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