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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魏式璧王琁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告人
陳朝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啓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2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0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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