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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

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三兒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2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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