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
- 抗告人
-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三兒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2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三兒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2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