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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抗告人
俞海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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