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蘇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19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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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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