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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清償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吳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陳志杰、蔡幼、陳天祐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36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0,84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7,19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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