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趙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復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20,3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