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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返還借貸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源鳳間請求返還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8 月28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為592,2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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