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源鳳間請求返還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8 月28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為592,2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