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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洪培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胡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7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6,21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2,77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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