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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王孟淑
再審原告
陳裕元
再審原告
陳鵬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柏雅律師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對於本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214,908 元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有

18,617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未為補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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