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連恒良
- 被上訴人
- 林鴻耀
王冠晟
邱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8 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440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先前均受雇於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忠華保全公司) ,被派駐高雄捷運橘線段美麗島站,擔任穹頂及月台保全等職,詎料被上訴人自108 年8 月1 日起陸續在上開工作場所以言語騷擾或恐嚇上訴人,並在上訴人所屬之LINE公務以如附表所示言語揶揄、嘲諷,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霸凌,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且情節重大,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原本計畫與忠華保全公司再續2 年合約,因被上訴人之影響而終止,上訴人且自109 年1 月1 日開始停止夜間英語家教及英語補教。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乙○○以:我沒有霸凌上訴人,上訴人對我提告刑事案件,也被駁回確定。
㈡甲○○以:我不曾在工作場所騷擾或恐嚇上訴人,亦未在LINE公務聯繫平台惡意為揶揄、嘲諷上訴人之言語。我僅在LINE公務平台向小隊長王珽反映新措施將增加哨點職務執行之困難度,並討論可行辦法,此乃可受公評之事,且所述均屬事實,並無不法,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言語,並無惡意扭曲事實及散布偏頗針對性言論之行為。至於上訴人是否離職,非我所能決定,對於上訴人私人之兼職家教更是一無所知。
㈢丙○○則以:我與上訴人於108 年10月17日當日勤務有前後交接關係,當下我以無線電提醒上訴人上哨時間已到,也未看到上訴人出現在哨點,並無針對上訴人之意圖;否認有於108 年10月7 日有與另2 名被上訴人在Line公務連繫平台惡意扭曲事實及散布不實之揶揄嘲諷言語,因我傳錯群組而忘記收回,並無針對之意圖。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上訴求將原審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連給付上訴人7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四、本院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侵權固提出Line群組對話紀錄以及照片為證(審訴卷第27至61頁,訴字卷第115 至131 頁) ,然微論將「乖乖」零食包擺放在他人桌上,在客觀上並不該當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之重大情節,且上訴人所提前開照片,亦未能證明係被上訴人有擺放乖乖零食在上訴人辦公桌上之行為,上訴人復未提出被上訴人言語騷擾及恐嚇上訴人之證據。而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乙○○提出對其為恐嚇行為之告訴,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告訴意旨及偵查結果,認罪嫌不足,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向該署調閱刑事偵查卷審核無訛。又,觀諸上訴人所提Line群組對話內容,乃被上訴人及其他同事等針對高雄美麗島捷運站保全勤務執行方式等事項為討論,被上訴人等在討論過程中雖曾提及上訴人,然所敘乃關於保全勤務執行規定是否妥當、有無改善必要,以及同事間應如何協調配合等範疇,並無以不堪言詞惡意謾罵上訴人,或不法為散佈之情,上該內容客觀上不會導致社會上對上訴人個人評價受到貶損,並不構成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或其他人格權,更無上訴人所指之情節重大之可言。
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欲認定侵權行為原因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必以原因經法律上透過社會通念之評價,係發生損害結果之相當條件,始能該當。因此,行為原因與結果間,縱有如無行為原因,即不致有結果之關係,而此種行為原因,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仍應認無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稱侵害其人格權之不法行為,已如前述。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致其未與忠華保全公司續約,且自109 年1 月1 日起停止夜間英語家教及英語補教云云,亦未據上訴人證明其因果關係,則揆諸上揭說明,其主張上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自屬無據。
㈢又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程度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可適當時期提出。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失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108 年10月間主張被上訴人對其為侵權行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原審且因上訴人屢延證據之提出,於109 年6 月29日諭知上訴人應於七日內提出其所主張事實之證據供審,如逾期而未提出,生失權之效果(原審訴字卷第188 頁),惟俟至原審辯論終結前,仍未據其提出。上訴本院後,本院復於109 年11月5日函知上訴人,促其提出其於原審辯論終結後狀載所述之證據(本院卷第39頁),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據其提出。按民事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固有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權利,然行使此權利時,若不加法律上一定之限制,則訴訟將生遲延之弊,非但有碍公眾利用有限資源之利益,且對另一造之當事人亦甚不公平,是而民事訴訟法乃立上揭之規定,以適時提出主義踐行公、私權益之保護。上訴人經原審及本院通知其適時提出證據,然皆藉言其電腦損壞或搬家等由延滯,甚而於辯論期日要求本院再行準備程序,非但有礙正當訴訟程序之遂行,且嚴重影響多名被上訴人工作及正常之生活,所為自非正當。是而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書狀聲請再行準備程序,微論第二審並非每個事件均必行準備程序,且亦曾經通知上訴人行準備程序期日,但未到庭,揆諸上揭說明,其要求再行準備程序,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五、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伊為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猶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兩造其餘所為陳述及資料,核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不予一一贅論,併此敘明,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1:上訴人指乙○○(LINE帳號「鴻」)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 │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 │ 1 │15:49 │我想知道憑什麼恆良說改就改,服務台不是已經講好規定了│審訴卷第│ │ │ │嗎? │29頁 │ ├──┼────┼──────────────────────────┼────┤ │ 2 │16:12 │恆良自己不會變通就一直要跟人家吵架改人家規定好的事情│審訴卷第│ │ │ │嗎? │29頁 │ ├──┼────┼──────────────────────────┼────┤ │ 3 │17:00 │如果一個人每件事情都要跟同事吵然後吵完又是要照原本規│審訴卷第│ │ │ │定走,這樣是那個人自己配合度問題還是全部人都有問題?│31頁 │ │ │ │自己想法不董的變通或是固執的只想照自己意思走的人根本│ │ │ │ │不適合在美麗島 │ │ ├──┼────┼──────────────────────────┼────┤ │ 4 │17:06 │恆良跟午窮的差別在於他有對講機可以請其他人借鑰匙,午│審訴卷第│ │ │ │窮還沒進休息室只有手機,所以如果零時有問題請他跟同事│33頁 │ │ │ │借,不要一直想改變規定好的事情。 │ │ ├──┼────┼──────────────────────────┼────┤ │ 5 │17:34 │針對對錯的方向完全沒有問題,問題是恆良從來不認錯硬凹│審訴卷第│ │ │ │都是錯別人 │37頁 │ ├──┼────┼──────────────────────────┼────┤ │ 6 │17:35 │他就是沒有反應能力又不能變通才會一直有問題出來 │審訴卷第│ │ │ │ │37頁 │ ├──┼────┼──────────────────────────┼────┤ │ 7 │17:36 │大家同事一場但是他不當一回事,我說過的話果有任何不正│審訴卷第│ │ │ │確都可以查證的。 │39頁 │ ├──┼────┼──────────────────────────┼────┤ │ 8 │17:40 │美麗島的人有過結的時候哪個人會特別跟恆良計較,唯獨他│審訴卷第│ │ │ │出了事情不先跟同事溝通一直要找隊長客長處理,每次都這│39頁 │ │ │ │樣不煩嗎? │ │ ├──┼────┼──────────────────────────┼────┤ │ 9 │17:59 │我重申恆良跟午窮的差別在於他有對講機可以請其他人借鑰│審訴卷第│ │ │ │匙,午窮還沒進休息室只有手機,所以如果零時有問題請他│43頁 │ │ │ │跟同事借,不要一直想改變規定好的事情。 │ │ ├──┼────┼──────────────────────────┼────┤ │10 │21:10 │從恆良來到現在快一年的時間裡面跟同事發生爭執不低於二│審訴卷第│ │ │ │十次,剛開始想說他剛來不懂溝通看看,結果根本不鳥其他│57頁 │ │ │ │同樣是保全的同事,以前就事論事有真的把事情處理的徹底│ │ │ │ │嗎?還是說就事論事套到恆良身上是治標不治本??? │ │ │ │ │目前美麗島站包括瑞森跟聖豪來美麗島跑站的機動哪個不是│ │ │ │ │跟他有爭執的? │ │ │ │ │溝通有用嗎? │ │ │ │ │請恆良不要以自己為中心想想大家不要那麼自以為有用嗎?│ │ │ │ │爭執有變少嗎?每一件小事情都不溝通都要找隊長或課長來│ │ │ │ │吵這樣還要我就事論事,我只能說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 │ ├──┼────┼──────────────────────────┼────┤ │11 │20:36 │10/26早上電動車亂停導致旅客跟其他保全投訴然後轉告你 │訴字卷第│ │ │ │請你移好,然後你反而去詢問帶引導的保全為何不在月台這│117 頁 │ │ │ │樣不會太莫名其妙嗎? │ │ │ │ │事後信良已經調閱監視器確認是你連恆良的問題。 │ │ │ │ │2:你拖我的時間我並沒有跟你計較,反而是要跟我吵鑰匙的│ │ │ │ │事情……有事嗎? │ │ │ │ │3:你把O下月台圍成這樣然後下班居然不收起來……??? │ │ │ │ │到底有何居心呢?是要叫我收嗎? │ │ └──┴────┴──────────────────────────┴────┘ ┌───────────────────────────────────────┐ │附表2:上訴人指甲○○(LINE帳號「ㄚ晟」)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 │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 │ 1 │15:49 │義杰不是沒掛是人有3急,去拉肚子,我引導旅客去西子灣 │審訴卷第│ │ │ │月台時看到他,他下來時連背包都背進廁所去,所以不是他│27頁 │ │ │ │不掛哦! │ │ │ │ │而且恆良有遇到士敦請他開門,並沒被鎖在外面的問題而且│ │ │ │ │我也在樓下阿,美島的每位保全除了恆良都知來的時候沒看│ │ │ │ │到鑰匙就請O下或10的幫忙一下有沒有很難 │ │ ├──┼────┼──────────────────────────┼────┤ │ 2 │17:23 │可是陳課不是說恆良要融入群體,為什麼大家做的到,只有│審訴卷第│ │ │ │恆良不行,是恆良有問題而已其他人上早穹就沒聽過這問題│33頁 │ │ │ │,還是我聽錯了,陳課是要求美島的站員保全跟清潔阿姨要│ │ │ │ │融入恆良的工作習慣ㄚ!我覺得當大家之間都配合的來時只│ │ │ │ │有恆良有問題是不是要檢討,恆良是否適合這樣的工作環境│ │ │ │ │,這樣一直造成大家的困擾,還是是大家造成恆良的困擾!│ │ │ │ │! │ │ ├──┼────┼──────────────────────────┼────┤ │ 3 │17:24 │為啥恆良發現沒鑰匙就不能就近找O下或R10借用鑰匙,大家│審訴卷第│ │ │ │都可以走幾步路去借用鑰匙,恆良不行 │33頁 │ ├──┼────┼──────────────────────────┼────┤ │ 4 │17:33 │可是早穹如果是義杰,耕豪或是清詰站時沒有這問題耶 │審訴卷第│ │ │ │ │37頁 │ ├──┼────┼──────────────────────────┼────┤ │ 5 │17:34 │他們都可以順利交接耶 │審訴卷第│ │ │ │ │37頁 │ ├──┼────┼──────────────────────────┼────┤ │ 6 │17:37 │其他人都有照這方式執行,我站午穹都沒有遇到問題! │審訴卷第│ │ │ │這新措施就是因為他的問題才會衍生出這些新措施的ㄚ │39頁 │ ├──┼────┼──────────────────────────┼────┤ │ 7 │17:41 │具合理性我們也都有配合ㄚ新措施實施後耕豪跟義杰也是有│審訴卷第│ │ │ │站過早穹,還是可以順利進來並交接鑰匙及交辦事項,沒有│41頁 │ │ │ │恆良說的問題哦! │ │ ├──┼────┼──────────────────────────┼────┤ │ 8 │17:42 │所以王隊要不要找恆良討論一下,因為新措施我們也有在遵│審訴卷第│ │ │ │守! │41頁 │ ├──┼────┼──────────────────────────┼────┤ │ 9 │17:47 │新措施實施後,早穹和午穹的交接除了恆良外大家仍舊是沒│審訴卷第│ │ │ │有問題ㄚ還是進的來阿! │41頁 │ │ │ │新舊措施實行都是只有恆良有問題,大家溝通良好,沒有這│ │ │ │ │類的問題發生!! │ │ ├──┼────┼──────────────────────────┼────┤ │10 │17:51 │所以大家如果溝通良好,不要太離譜的措施,大家都能配合│審訴卷第│ │ │ │的來ㄚ新舊措施不是重點ㄅ │43頁 │ ├──┼────┼──────────────────────────┼────┤ │11 │18:01 │那恆良ㄌㄟ一樣的早穹,一樣表定! │審訴卷第│ │ │ │ │45頁 │ ├──┼────┼──────────────────────────┼────┤ │12 │18:04 │我說的不是表定支援是回穹頂後他會聽CALL機發現有可能會│審訴卷第│ │ │ │漏接的機會他就跟站員報備看支援那裡 │45頁 │ ├──┼────┼──────────────────────────┼────┤ │13 │18:37 │那既然你說要確認這措施經不經的起考驗,那要不要請恆良│審訴卷第│ │ │ │先上兩個月午班,然後大家平均上早穹來確認這措施是否適│51頁 │ │ │ │宜! │ │ ├──┼────┼──────────────────────────┼────┤ │14 │20:57 │有旅客跟我說接駁車停電梯前面 │訴字卷第│ │ │ │恆良就一直跳針說我R10月台沒保全,我就說接駁車使用完 │119 頁 │ │ │ │要開回去放 │ │ │ │ │而且因為段長剛要求各位接駁車,恆良又沒有在使用完後立│ │ │ │ │即將接駁車歸位,萬一如果被值班段長發現可能保全跟站長│ │ │ │ │們都會被問到為什麼講過了還會發生這狀況! │ │ │ │ │所以才會呼恆良請他自行歸位! │ │ ├──┼────┼──────────────────────────┼────┤ │15 │21:16 │不過PAO有說恆良這樣用完不立刻歸位,這樣會造成其他人 │訴字卷卷│ │ │ │困擾,如果今天旅客遇到的是值段不是我,那可能又不知道│第123 頁│ │ │ │要怎麼解釋了! │ │ │ │ │所以不只會害到保全有可能連站長也有事! │ │ ├──┼────┼──────────────────────────┼────┤ │16 │21:29 │今天經過PAO去交接時有詢問說,恆良不知道引導旅客結束 │訴字卷第│ │ │ │後接駁車要歸位,我是說不清楚!! │125 頁 │ ├──┼────┼──────────────────────────┼────┤ │17 │22:12 │今天的重點是用完東西沒歸位應該不是我跟鴻耀的錯ㄅ │訴字卷第│ │ │ │還是誰提醒恆良那裡做錯了,就是提醒的人的錯ㄇ │127 頁 │ │ │ │他下班完沒問鴻耀是否要留紅龍,那他也要尊重一下鴻耀ㄅ│ │ │ │ │! │ │ │ │ │恆良有錯或漏失的地方不能戳破他 │ │ │ │ │因為我覺得我提醒恆良,感覺不到他有尊重我,而且也沒問│ │ │ │ │鴻耀是否要用紅龍,也沒因為沒問到鴻耀先把紅龍歸位,那│ │ │ │ │這樣是有尊重鴻耀ㄇ! │ │ └──┴────┴──────────────────────────┴────┘ ┌───────────────────────────────────────┐ │附表3:上訴人指丙○○(LINE帳號「豬油仔」)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 │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 │ 1 │19:52 │為什麼全部人要~配合他! │審訴卷第│ │ │ │他算什麼東西…… │5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