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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張維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0號

上訴人
吳金菊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清棋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松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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