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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28號

上訴人
簡惠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志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本院109 度上字第328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00 元;其請求傳送道歉啟事、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2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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