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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靜雯劉傑民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洪炎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炯倫、侯喬燁、黃國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係居住在中國大陸地區,為大陸地區人民,其所具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40日內,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上訴狀及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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