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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再字第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號

上訴人
高雄市慈音宮
法定代理人
何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義泓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8,12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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