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張簡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