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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傑民

上訴人
林應專(兼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訴人
王慧菁(即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林應昇
上訴人
林應然
上訴人
林應華
被上訴人
林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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