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顏瑞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顏貴枝
- 訴訟代理人
- 程高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顏王秀枝
- 訴訟代理人
- 顏川椉
- 訴訟代理人
- 顏鉅峰
- 訴訟代理人
- 顏裕宸
- 訴訟代理人
- 顏家妤
- 被上訴人
- 顏進生
- 兼特別代理人
- 顏王秋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0 年1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記 載 │ 更 正 記 載 │ ├───────────────┼───────────────┤ │主文第三項「…民國一0三年十月│「…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 │二十三日…」 │ │ ├───────────────┼───────────────┤ │第九頁第14、15、18行「顏慶輝」│「顏進輝」 │ ├───────────────┼───────────────┤ │第十頁第14、15行「顏慶輝」 │「顏進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