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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顏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顏貴枝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顏王秀枝
訴訟代理人
顏川椉
訴訟代理人
顏鉅峰
訴訟代理人
顏裕宸
訴訟代理人
顏家妤
被上訴人
顏進生
兼特別代理人
顏王秋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0 年1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記  載                    │ 更  正  記  載               │
├───────────────┼───────────────┤
│主文第三項「…民國一0三年十月│「…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
│二十三日…」                  │                              │
├───────────────┼───────────────┤
│第九頁第14、15、18行「顏慶輝」│「顏進輝」                    │
├───────────────┼───────────────┤
│第十頁第14、15行「顏慶輝」    │「顏進輝」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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