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琪
- 上訴人
- 蔡幼
- 上訴人
- 黃塏中
上列上訴人與吳阿蘭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25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16,0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