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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訴人
宋俊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6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萬7,30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2,376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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