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梁財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素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0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0,334 元(上訴人就第一審所命給付853,000 元,再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480,134 元部分,並非附帶請求,此部分仍需繳納裁判費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