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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梁財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素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0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0,334 元(上訴人就第一審所命給付853,000 元,再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480,134 元部分,並非附帶請求,此部分仍需繳納裁判費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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