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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郭政德(原名:郭俊淵)
上訴人
楊恩瑛(原名:楊亞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淑臻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郭政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6,16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478元;另上訴人楊恩瑛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08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339元,均未據繳納,且亦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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