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郭政德(原名:郭俊淵)
- 上訴人
- 楊恩瑛(原名:楊亞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淑臻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郭政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6,16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478元;另上訴人楊恩瑛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08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339元,均未據繳納,且亦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